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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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

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英文为SHAANXI SPORT ART ASSOCITIN ,缩写为SSAA。

该协会1992年经陕西省体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并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本会的性质是全省热心促进体育文化研究和体育文化建设的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是陕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团结全省热心体育文化研究和体育文化建设的团体与个人,积极开展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文化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建设体育强国和西部体育强省而努力。本会接受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是组织举办体育文化理论学术研讨活动;二是组织举办体育文化展览表演推广活动;三是组织举办体育艺术作品创作评选活动;四是组织进行体育文化历史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其他促进体育文化建设的业务。

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于2014年12月在西安召开第四届换届大会,会议选举王玉刚为主席,郭振辕为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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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于2014年12月在西安召开第四届换届大会,会议选举王玉刚为主席,郭振辕为秘书长。

     当前协会正围绕陕西西部体育强省建设,助力陕西体育追赶超越发展和助力陕西承办十四运会,在弘扬陕西体育精神、宣传陕西体育文化,努力打造特色体育文化等方面而努力。

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体育文化艺术协会。

(英文为SHAANXI SPORT ART ASSOCITIN      缩写为SSA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省热心促进体育文化研究和体育文化建设的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是陕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团结全省热心体育文化研究和体育文化建设的团体与个人,积极开展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文化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建设体育强国和西部体育强省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303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举办体育文化理论学术研讨活动;

(二)、组织举办体育文化展览表演推广活动;

(三)、组织举办体育艺术作品创作评选活动;

(四)组织进行体育文化历史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其他促进体育文化建设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本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

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名誉主席、特邀顾问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

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

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名誉主席、特邀顾问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

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费每年40元,五年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届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如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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